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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严语】美国的长臂管辖是怎么回事?

时间:2019-05-28 16:47来源:博维 作者:博维 点击:
导读:美国的长臂管辖是怎么回事?

 


 
    首先,长臂管辖权是一个美国国内法的普通管辖权问题,其次,在被引用到联邦法的境外管辖时,存在很大的争议。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州法院(State Court)和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两个体系和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一个法院要对某个案件实施管辖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要对纠纷的事件有管辖权,即“对事的管辖”; (2)要对案件的当事人有管辖权,即 “对人的管辖”。

    通常,在对事的管辖上,州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而除非,联邦法院只对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有专属管辖权,或者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州,且双方争议的标的金额大于一定数额。

    对当事人的管辖权主要基于:(1)当事人同意,(2)在当事人的住所地, (3)符合“长臂管辖”规则。

    “长臂管辖”的概念是:即便以上(1)、(2)项条件不满足,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本州法院依然拥有“对人的管辖”权力。
 
    美国每个州都有“长臂法案”(Long-arm Statute), 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本州的法院对外地居民有管辖权。 各个州的“长臂法案”都稍有不同,但有一条共同的底线,就是不能违法美国宪法规定的法定公正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即“未经法定的公正的程序,任何州和个人都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经过多年的法理讨论和判例实践,关于“长臂法案”的适用条件,美国最高法院确定的标准是:为不与传统的公平和公正观念相抵触,当事人必须与法院所在的州之间存在“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时 ,该法院才能依据“长臂法案”实施管辖权。
 
    在实践上,美国各州以“最低联系”为依据,逐步制定了有关的长臂法律,【周二严语】美国的长臂管辖是怎么回事?。州的长臂法案大体有两种代表形式,一种是诸如伊利诺伊州和纽约州具体规定长臂管辖权适用的范围,如“商业交易活动”、“侵权行为的发生”等;另一种是如加州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便可行使管辖权。
  
     “长臂管辖”原则可以理解为:美国法院根据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在非居民被告与法院的联系满足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低联系时,对非居民被告行使特别管辖权或者一般管辖权所形成的管辖权范围扩张的效果。
 
    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有效地解决了在跨越州边界条件下产生的管辖问题,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机会,使法院歧视有了机会。在某种意义上说,长臂管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在复杂多变的社会资源流动中,需要灵活多变的法律规则来适应复杂的社会格局。
 
    21世纪以来,受到“萨班斯法案”、“联邦证券法”、“爱国者法案”的推动,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以长臂管辖为武器,对境外机构和个人提起诉讼和惩罚,当外国公司与美国建立了某些直接或间接的运营、合同或商业关系且具有持续性或经常性特征时,往往会触发这种管辖权。而目前常见的方式是,联邦政府动用长臂管辖权对境外机构或个人发起司法调查和起诉,在美国政府强大的侦查能力面前,被告方的证据往往不足以推翻诉方诉求,被告只得选择认罪和缴纳罚款与司法部和解而避免走上法庭。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 美国司法部2014年6月指称,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在2002-2009年的8年间,通过美国金融系统,与苏丹、伊朗和古巴等受美国制裁国家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数额巨大的美元交易清算活动,涉事金额总计超过88亿美元。其中43亿美元交易涉及到美国特别指定的必须严格与美国金融系统切断联系的机构或实体。该行为触犯了美国法律。而且,BNP属于“知法犯法”, “即便是在被自己的律师警告所做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依然在从事这些犯罪行为。”
 
    美国司法部称: BNP故意无视美国法律明确列出的“禁区”,将具体业务通过在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卫星银行)完成,掩饰“罪行”。这些银行分布在与BNP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至少9家阿拉伯银行参与了合作以掩盖美元交易行为。
 
    在被美国司法部实施调查后,BNP起初不配合并试图隐瞒业务路径。最终调查认定,由于BNP在这些活动中通过其纽约分行和使用了swift系统完成交易,从而构成了“最低联系”。最终,BNP以全额支付89.7亿美元罚款并承认刑事犯罪据此,终止特定美元结算业务一年以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和解,这笔罚款也很成为了美国政府行使“长臂管辖权”以来迄今为止最大的罚单。
 
    当然,真正进入法院流程后,长臂管辖就不是什么终极武器了,由于司法的独立性,在既往的实践中,除了在个案上美国法院会出现“管辖过分”的情况,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是严格对长臂管辖权的原则进行严格限制,与之对冲相的一个原则就是“不方便管辖”原则,即具体案例是否受理要考虑诉讼程序、取证和执行的方便性,如前些年,包头空难家属在美国诉飞机和发动机制造商的案例就是如此。

 

(责任编辑:博维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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